医疗机构应当怎样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
(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三)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什么是传染病预诊分诊工作规程?
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院内交叉感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按照规定,我院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负责对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对分诊台应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第三条 各科室医师在接诊过程中,应注意询问病人有关流行病学史、职业史、结合病的主诉、病史、症状和体征等对来诊病人进行传染病的预检。
第四条 经预检为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应将病人分诊至分诊点就诊,同时对接触处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第五条 根据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特定传染病预警信息后,或者按照我地卫生部门的要求,加强特定传染病的预检、分诊工作。必要时设立相对独立的针对特定传染病预检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处检诊,初步排除特定传染病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第六条 对呼吸道等特殊传染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依法采取隔离或者控制传播措施,并按照规定对病人的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必要的预检措施。
第七条 我院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我市上级医院诊疗。
第八条 转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专用车辆并进行消毒。
第九条 对分诊点应采取严格防护措施,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并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第十条 从事传染病预检、分诊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常规及有关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对医务人员应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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